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砲口向內(二)-爭訟

2016-04-10 講員: 林憲懋 牧師

保羅所提出的問題,特別與希臘人有關。猶太的律法,明文規定,禁止往告於非猶太人的法庭;因為如果這樣做等於是褻瀆上帝神聖的律法。但是希臘人則完全不是這樣;他們有好爭訟的天性。
(一)墮落的光景(林前6:1)
哥林多人不但沒有彼此相愛,反而彼此相爭,而且在不信的人面前相爭,求他們的判斷。這樣豈不是叫主的名明明受羞辱麼!
(二)當銘記於心(林前6:2~5)
「按著定命,人人都有一死,死後且有審判。」(來9:27)人們卻遺忘了這事實。使徒說,聖徒要審判這世界,但坐在審判臺上的是羔羊,神的兒子。
(三)吃虧?佔便宜!(林前6:7~8)
屬靈的得失比屬世得失更重要,才會為主而情願吃虧。我們必須先有正確的「價值觀」,才能有真正的退讓。
(四)神國有原則(林前6:9~11)
「看哪,弟兄和睦同居是何等地善,何等地美!這好比那貴重的油澆在亞倫的頭上,流到鬍鬚,又流到他的衣襟;又好比黑門的甘露降在錫安山;因為在那裡有耶和華所命定的福,就是永遠的生命。」(詩篇133:1~3)
約翰一書2:10:「愛弟兄的,就是住在光明中,在他並沒有絆跌的緣由。」另外,約翰一書3:9~10:「因上帝的道存在他心裡;他也不能犯罪,因為他是由上帝生的。從此就顯出誰是上帝的兒女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