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不可殺人」之誡命,其定義乃是指人蓄意性的、有預謀的、是存心這樣做的殺人行為而言。俗話說:「冤冤相報何時了?」不但突顯出「不可殺人」這誡命的重要性,更表達了「以善勝惡」的偉大情操。
(一)關於「不可殺人」的誡命
第六誡說「不可殺人」,其實,比較正確的翻譯應該是「不要殺害」。因為在原文之中,「殺」的後面並沒有受詞。這樣看起來,「不可殺害」所指涉的範圍就遠比「不可殺人」的含意要寬廣得許多,因為如果我們採用「不可殺害」的角度來看,那麼顯然也包括了對一般生物、甚至我們所生存的環境、所有的受造物都被羅列其中。(參考創世紀1:29~30、創世紀9:1~7)
(二)「嫉妒」與「殺人」
我們可以從兩個例子看到,「嫉妒」乃是殺人的動機,而「殺人」正是「嫉妒」的結果,兩者關係密不可分(創4:3~9人類第一宗「謀殺案」–該隱殺死亞伯,撒上18:6~9—掃羅王嫉妒大衛在戰場上的成就,以及耳聞了眾人對大衛的稱讚之後,嫉妒之心油然而生,只差王位沒有給他…)
耶穌如何解釋「不可殺人」的誡命呢?(馬太福音5:21~22)
舊約律法的重點都在於管束人的行為,但耶穌的教訓往前推到導致「行為」的「動機」!這實在是「能夠正本,則以清源」啊。
(三)勝過仇恨的秘訣–「饒恕」,這可能嗎?羅馬書12:20~21。
(1)伸冤不是屬於我們自己:伸冤乃是出於上帝。
(2)感動人的乃是以仁愛待人,而不是伸冤雪恨。
(3)我們為復仇的心所勝,就是為惡所勝。惡永遠不能為惡所勝。
「因為這樣作,你就是把炭火堆在他的頭上」這節聖經的意思,從初期教會直到近代,學者提出對這句話可能的解釋可以歸納為以下幾種:
(1)首先,有人認為向仇敵行善為要加重他的罪名,如果他仍不悔改:最終要受更重的刑罰。
(2)另一種看法是有人認為是反映埃及一種宗教儀式的影響,根據這種儀式,人若犯罪可以將燒的炭放在盛炭灰的盤子裏,頂在頭上來表示真正的悔改。
(3)再一種解釋認為這句話的意思是要身為基督徒的人,藉著他們的善行,加增仇敵羞恥的感覺,使他們心中像被火燒一樣,因此而催逼他悔改,因為若能這樣,我們就可以得著一個仇敵,將他改變成我們的朋友。這基本上是加爾文的解釋,也是近代許多學者所傾向的立場,這應該是最合理的解釋。
彰化銀行 (代號:009) 大直分行
戶名: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大直教會
感恩、月獻奉獻專戶帳號:9738-50-01463-2-00
事工、慈善、獎學金奉獻專戶帳號:9738 01 501951 00
建堂奉獻專戶帳號:9738 01 501951 1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