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當我們倖免於誘惑的失敗時,不要輕易地以為是我們自己夠堅強,很有可能是那個試探不夠大!」這句話這麼真實,可以讓人深思、反省許久。
「貪婪」、「貪戀」乃是發自於內心,起於不良的動機,但是如果沒有外在表現,不但無從知道,也沒有理由懲治。心裏所想的,口裏就會說出來,行動上也會表達出來。中國古人也是這樣說:誠於中,形於外。又說:言為心聲。我們必定發現:十誡對我們所提出的要求與挑戰是非常嚴格的,同時也在告訴我們,要謹慎面對屬於人性本性的每一環。
(一)「不可貪婪」誡命的發展
原有的誡命僅為「不可貪戀」。後來因為進住迦南後,對不動產的擁有極其看重(參看利25:23~24、29;民36:7;王上21:3;結46:16~18等),所以就加插了房屋。
申5:21的這條誡命,是把妻子放在首位,房屋、田地次之,然後再跟列出其他的。學者大都同意,申派的這種列法,表明是在被擄期間申命記派的寫法,因那時以色列人已被擄在外,對房屋田地的看重,已不如妻子的重要了,而不是他們在那時已較著重女權的含義。
(二)不貪心=真信心?
羅馬書7:7節:「這樣,我們可說什麼呢?律法是罪嗎?斷乎不是!只是非因律法,我就不知何為罪。非律法說「不可起貪心」,我就不知何為貪心。」這裡要留意的是:保羅特別強調這個「起貪心」的動態意義,「貪心」既是「人人皆有之」,但是「起貪心」這個動作卻未必「時時在發生」,這是當中非常重要的一個差別,十誡所譴責的,貪婪(coveting)乃是指故意的。
(三)治療貪婪的妙方—知足
路加福音3:12~14:「除了例定的數目,不要多取。」又有兵丁問他說:「我們當做甚麼呢?」約翰說:「不要以強暴待人,也不要訛詐人,自己有錢糧就當知足。」也正呼應了「不可貪婪」誡命的寶貴。常言道:「知足常樂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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