照耶穌的教導,祂告訴我們要去愛那不可愛的人,要去做那些似乎違背我們的人性、我們的本性的事情,祂的理由是什麼呢?
(一)一報還一報?(太5:38)
必須注意的是,頒佈這原則的目的並不在鼓勵而在限制過分報復的行為。
(二)難以遵行的命令(太5:39~42)
耶穌教訓門徒,天國的「義」不是自私的,也不是斤斤計較的,而是慷慨大方、有求必應的(參出22:25;路6:30)。
(三)有「差別」的愛法(太5:43~47)
愛我們的仇敵如同愛至親好友一樣,這是既不可能也是不適當的,因為這是一種不同類別的愛。
對於至親好友,我們就是不能不去愛他們,這是一件再自然不過的事,因為那是由心中的情感發生的。但對於仇敵,愛不僅要出於內心,也要出於意志;並不是順乎自然,而是我們必須用意志「令」我們自己去做的一件事。
「你們要完全,像你們的天父完全一樣」是這是一句引起爭論的話;有學者認為,把希臘字teleios譯成完全是一偏差的翻譯,受完全主義(perfectionism)教義的影響。人不可能完全像天父完全一樣。完全該是「全部包括」之意,指你們愛人不可分別善人和惡人,必須包括所有的人,正如天父愛所有的人,包括好人和歹人一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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