約翰當時看見有一個人,引用耶穌全能者的名去趕鬼,於是刻意去禁止他,理由是這個人不是耶穌的十二個門徒之一。不知是「妒火中燒的心態」;還是因著「護主心切的理由」,但耶穌趁此機會教導祂的門徒,沒有人可以用主耶穌的名去成就大事,而又同時可以和祂作對的;耶穌定下了清楚的原則:「他若不與我敵對,就是替我們做事了。」
(一)屬基督者的行為和賞賜(可19:41~42)
替人服務不是一件難事!它只是表示自己的仁慈而且可以滿足別人的需要就夠了。
但相反的,如果使一個軟弱的弟兄跌倒,則可以使你遭受永遠的刑罰(可19:42)。
(二)不計代價,只為進入神的國(可19:43~47)
人若完全遵照上帝的旨意去做,便是天國的公民了。我們得出一個結論:「值得犧牲一切,接受紀律和捨己的精神,就是去實行上帝的旨意;而只有人這樣做時,才得到真正而終極的生命,並有完全滿足的生命。」
(三)火與鹽,潔淨與和睦(可19:49~50)
(1)「用火當鹽醃各人」。基督徒的生活,必須用火去製鍊,然後得蒙上帝悅納,猶如人以前獻祭時必用鹽去調配一樣。
(2)「鹽本是好的,若失了味,可用什麼叫他再鹹呢?」(可19:50)
我們若不藉著基督的力量,顯然無法勝過這個世界各種敗壞的力量。
(3)「你們當中應當有鹽,彼此和睦。」(可19:50)
耶穌給我們的和睦示範,應用在人與自己、人與別人,甚至人與上帝之間,都是通用的真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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