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耶穌以一個原則為開始—整個的問題是產生在一個基本的錯誤—就是人們慣用屬世的角度來思考屬天的事情,用有限的時間所限制的人生觀來思考永恆的生命。
一、為守律法才「愛」?
馬太福音22章37節到40節,主耶穌回答法利賽人的問題時這麼說:「你要盡心、盡性、盡意愛主─你的 神。這是誡命中的第一,且是最大的。其次也相倣,就是要愛人如己。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。」主耶穌對於信仰有兩個重要的定義:
1.信仰最重要的是在於愛上帝:主耶穌所引用的經節是申命記六章5節,這節經文在猶太人每一次聚會的時都要宣讀,他們稱這個宣讀為Shema,猶太人中不拘大小,都要讀,甚至要將它背起來。信仰對我們的要求與期待,更是要將我們的一切,甚至全部的心思意念都放在上帝身上。
2.人會因為愛上帝而專心、願意真心地遵守律法。藉著愛人,表達對上帝的愛。
二、愛與律法
37節說:「盡心、盡性、盡意」–在英文的聖經中是這樣說的:使用你全部的「心思(heart)、靈魂(soul)、精神(mind)」–也是指一個全人的「身、心、靈」,亦即將我們整個人都放在「上帝的手中」。
三、愛使律法得以完全
尼希米記1章5節這麼說:「耶和華─天上的 神,大而可畏的 神啊,你向愛你、守你誡命的人守約施慈愛。」另外,但以理書九章4節這樣:「我向耶和華─我的 神祈禱、認罪,說:「主啊,大而可畏的 神,向愛主、守主誡命的人守約施慈愛。」這兩段經文竟然見證了相同的一個真理—我們的上帝是「守約施慈愛」的上帝。我們的上帝因為祂與祂的百姓立了約,卻也因此限制了祂自己必須信守這個約定,只因為祂愛我們的緣故。只有上帝的愛,才能讓有缺點的律法,得以完全;讓人因為遵守律法,來得到幫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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