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們實在有必要準確地認識這條誡命的精神所在。
(一)如何解釋「妄稱神的名」?
避諱乎?尊敬乎?第三誡「不可妄稱耶和華—你上帝的名」似乎更強化的這樣的認知,但,十誡的第三誡真的是如此解釋的嗎?
1.台語漢字本聖經:「不通爛散(lam-sam)稱耶和華—你的上帝的名;因為爛散稱伊的名的人,耶和華的確無掠伊做無罪。」
2.中文和合本聖經:「不可妄稱耶和華─你 神的名;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,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。」
3.英文版本聖經RSV是講:「You shall not take the name of the LORD your God in vain;」vain這個詞就是「自負、隨便、虛浮」等等的意思。
4.這誡命主要焦點是在禁止人「濫用上帝的名」這件事。
5.「妄稱」這個動詞在希伯來文的裡面,它同時具有兩個意思,其一叫做nasa,它是「高舉」、「擔當」、「抬高」等意思,另一個叫做shav,它是「虛假」、「虛妄」、「枉然」的意思。這條誡命真正在傳達的意念是:人不可「一面高舉上帝的名,一面去行虛妄的事!」
(二)起誓可行嗎?基督教信仰的認知為何?
1.雅各書五章12節:「我的弟兄們,最要緊的是不可起誓;不可指著天起誓,也不可指著地起誓,無論何誓都不可起。」
2.利未記19:12節:「不可指著我的名起假誓,褻瀆你神的名,我是耶和華。」
3.上帝所在意的,乃是「起假誓」,而非所有的「起誓」。
4.雅各書五章12節的結論這樣說:「你們說話,是,就說是;不是,就說不是,免得你們落在審判之下。」
(三)當將屬神的榮耀歸給祂
存著真切、誠實、有良好的目的和正當的使用上帝的名宣誓或發誓,都是上帝所准許,而且是蒙悅納的,但若使用上帝的名發假誓,卻是上帝所禁止的(參看申10:20;耶4:2;利19:12;瑪3:5等)。更要緊的,就是不可用祂的名來傳講與祂旨意相違的道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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