俗話說得好:「名譽是人的第二生命!」這是因為一個人的名聲就代表他本人。如果一個人的名譽被破壞,帶來的連鎖反應可能涉及他的買賣、嫁娶(因為會打聽),又可能被人冤枉,導致被判刑、坐牢,嚴重的話甚至可能喪生。這印證了聖經中的一句話,在箴言22:1說:「美名勝過大財;恩寵強如金銀。」
(一)「不可作假見證」,也「不可陷害人」
1節說:「妄作見證」,如果將它譯作「強暴的見證」更精準,因為這話背後的概念,是指其判決對於被告有致命的後果,因此,這乃關乎人命的事。第3節說「窮人」,有部分聖經學者主張應該將 da{l 「窮人」修正為ga{d[o^l「有勢力的人」,理由是袒護這些人才是真正的試探。這做法其實是忽略了更微妙的試探:不以為有財有勢便永遠是對的,反以為他們永遠是錯的。這是現代社會實際的危機,以色列相信人人平等,這危機也必定同樣實在,兩種態度都為公正嚴明所不容。
(二)十誡是整全的誡命
第九誡說「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」,如果人違犯了這誡命,事實上他也等於違犯了其他各條,(我以外,你不可有別的神、妄稱耶和華上帝的名、殺人等),至於為什麼會這樣說呢?我們可以參考一個聖經故事的例子:
列王記上21:1~20。
當然,我們所信的上帝是一位又活又公義的神,儘管亞哈王、耶洗別皇后位高權重,財大氣粗,但上帝差遣祂的先知以利亞去宣布對國王和王后的審判,也是很快就臨到他們兩人的身上。
(三)勝過「作假見證」的試探
耶穌所宣示的,除了不要消極地「不以惡報惡」,甚至更是積極地「去與眾人和睦」,如果我們的外在行為、內在動機與一般人的道德尺度無異,我們不禁要懷疑我們如何能見證基督?想要與人保持和睦的關係真的不簡單,但仍應盡力而為。求主幫助我們,越認識十誡,也嘗試著,越努力地去實踐它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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