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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可殺人

「不可殺人」之誡命,其定義乃是指人蓄意性的、有預謀的、是存心這樣做的殺人行為而言。俗話說:「冤冤相報何時了?」不但突顯出「不可殺人」這誡命的重要性,更表達了「以善勝惡」的偉大情操。 (一)關於「不可殺人」的誡命 第六誡說「不可殺人」,其實,比較正確的翻譯應該是「不要殺害」。因為在原文之中,「殺」的後面並沒有受詞。這樣看起來,「不可殺害」所指涉的範圍就遠比「不可殺人」的含意要寬廣得許多,因為如果我們採用「不可殺害」的角度來看,那麼顯然也包括了對一般生物、甚至我們所生存的環境、所有的受造物都被羅列其中。(參考創世紀1:29~30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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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新標價

一、個人的 _____vv.19-24 A.在_____ 地方找_______東西 vv.19 – 21 B.最大的________在心中     vv.22 – 24 二、個人的________vv.25–34 A.命運的________是誰?  vv25 – 27 B.安全的______是什麼?  vv.28 – 3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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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可妄稱上帝的名

我們實在有必要準確地認識這條誡命的精神所在。 (一)如何解釋「妄稱神的名」? 避諱乎?尊敬乎?第三誡「不可妄稱耶和華—你上帝的名」似乎更強化的這樣的認知,但,十誡的第三誡真的是如此解釋的嗎? 1.台語漢字本聖經:「不通爛散(lam-sam)稱耶和華—你的上帝的名;因為爛散稱伊的名的人,耶和華的確無掠伊做無罪。」 2.中文和合本聖經:「不可妄稱耶和華─你 神的名;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,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。」 3.英文版本聖經RSV是講:「You shall not take the name of the LORD your God 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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