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日禮拜:台語 9:20 華語 11:00 兒童主日學:每周日 10:30

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

俗話說得好:「名譽是人的第二生命!」這是因為一個人的名聲就代表他本人。如果一個人的名譽被破壞,帶來的連鎖反應可能涉及他的買賣、嫁娶(因為會打聽),又可能被人冤枉,導致被判刑、坐牢,嚴重的話甚至可能喪生。這印證了聖經中的一句話,在箴言22:1說:「美名勝過大財;恩寵強如金銀。」   (一)「不可作假見證」,也「不可陷害人」 1節說:「妄作見證」,如果將它譯作「強暴的見證」更精準,因為這話背後的概念,是指其判決對於被告有致命的後果,因此,這乃關乎人命的事。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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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可偷盜

十誡的偉大正是在此,表面看起來,這些誡命說「不可這樣、不可那樣」,好像都只是要求外在行為的端正,因此給我們一些負面的觀感;但其實,這些誡命真正的中心精神乃是愛,如果人一切的所作所為都是出於愛,那麼一切不榮耀神、得罪人的行為就不可能出現在我們的生命中。 (一)認識「不可偷盜」的原義 「不可偷盜」希伯來原文叫做ganab,它有幾重的意思在裡面,諸如「偷、搶、拐騙以及搜刮」等等。這些學者們認為,十誡的重點其實是著眼在「人的角度」出發的,一切與「人」直接有關連的才是十誡真正關心的所在。 1.出20:13節是論及生命(不可殺人), 2.14節為婚姻(不可姦淫),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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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會的奧秘

一、教會是屬靈的家 二、上帝救贖的奧秘要由教會傳出去 三、教會就是你,你就是教會 四、教會不能隱藏起來 五、教會—完成大使命   思考問題: 1.什麼是教會? 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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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可殺人

「不可殺人」之誡命,其定義乃是指人蓄意性的、有預謀的、是存心這樣做的殺人行為而言。俗話說:「冤冤相報何時了?」不但突顯出「不可殺人」這誡命的重要性,更表達了「以善勝惡」的偉大情操。 (一)關於「不可殺人」的誡命 第六誡說「不可殺人」,其實,比較正確的翻譯應該是「不要殺害」。因為在原文之中,「殺」的後面並沒有受詞。這樣看起來,「不可殺害」所指涉的範圍就遠比「不可殺人」的含意要寬廣得許多,因為如果我們採用「不可殺害」的角度來看,那麼顯然也包括了對一般生物、甚至我們所生存的環境、所有的受造物都被羅列其中。(參考創世紀1:29~30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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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新標價

一、個人的 _____vv.19-24 A.在_____ 地方找_______東西 vv.19 – 21 B.最大的________在心中     vv.22 – 24 二、個人的________vv.25–34 A.命運的________是誰?  vv25 – 27 B.安全的______是什麼?  vv.28 – 3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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