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誡中的第九誡說:「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。」這條誡命實在不只是像表面所說的,它會影響到人與人的關係那麼單純而已,因為它實際上也牽涉到人上帝關係的破壞。
回應上述看法,在此我們可以有三方面的思考:
第一、真實的信仰使人有良知,使人有分寸,不恣意作假見證。
人的生命是靠著在團體之中得著互相的幫助,互相的支持來加以保障的,不論是食衣住行各方面,我們必定體會到這當中其實隱含的無數的互助合作。真實的信仰帶給人一點極其重要的,是提醒人們應該注意到團體中的公義,並且要求人要以自己已經擁有的為滿足,不會為著什麼樣的理由作假見證,想要強奪別人的利益。
第二、喜悅正直,怨恨罪惡不只是上帝的指示,更是祂給對我們的命令,人實在不應該認為這只是一條誡命,更當盡心竭力去執行,因為這就是「敬神」的表現。「敬神」是因為人有去瞭解到上帝的全能、偉大,從心底自然而然產生一種尊敬和畏懼的感情。一個真正敬畏上帝、尊主為大的人,他一定是一個看不見自己,謙卑與低調的人,他不會「自我膨脹」,唯有注重上帝給他的命令,用正直的行為來榮耀上帝。
第三、上帝的百姓應該學習上帝的寬容和愛來對待鄰舍,用公義、正直來維持人與人之間的和平,「愛人」具體的表現就是說話誠實;不起假誓且不在心裡圖謀惡事陷害鄰舍。
上帝像路加1章50節所說的,祂是「憐憫敬畏他的人,直到萬代」的上帝,又是「使有權柄的失去他的座位,卑微的,使他得高昇」的上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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