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誡的偉大正是在此,表面看起來,這些誡命說「不可這樣、不可那樣」,好像都只是要求外在行為的端正,因此給我們一些負面的觀感;但其實,這些誡命真正的中心精神乃是愛,如果人一切的所作所為都是出於愛,那麼一切不榮耀神、得罪人的行為就不可能出現在我們的生命中。
(一)認識「不可偷盜」的原義
「不可偷盜」希伯來原文叫做ganab,它有幾重的意思在裡面,諸如「偷、搶、拐騙以及搜刮」等等。這些學者們認為,十誡的重點其實是著眼在「人的角度」出發的,一切與「人」直接有關連的才是十誡真正關心的所在。
1.出20:13節是論及生命(不可殺人),
2.14節為婚姻(不可姦淫),
3.15節是談人身自由(不可偷盜),
4.16節關乎人的名譽(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)。
5.出21:16(「拐帶人口,或是把人賣了,或是留在他手下,必要把他治死。」)
6.申24:7(「若遇見人拐帶以色列中的一個弟兄,當奴才待他,或是賣了他,那拐帶人的就必治死。這樣,便將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。)
(二)正視「不可偷盜」的誡命
偷盜是雙重的罪。
1.它得罪上帝,因為它等於指控上帝未充分供給他,
2.又否認愛,未履行愛的要求,因為它偷盜的行為等同抵毀愛鄰舍如同自己,偷盜也如殺人、姦淫的罪一樣,並不限於外在的行為,因為上帝是看人內心的(撒上16:7)。
那麼在基督徒的生活中呢?我們可能遇到廣泛意義的「偷盜」行為嗎?如果當我們沒有給予他人配得的讚許及榮譽,我相信,這是有可能的,是啊,要當個真基督徒真是不容易,但別忘了,我們的身份所代表的榮耀也是大的,沒有任何事物可以相比的。我們應當謹記,要緊的不是人如何打量我們,而是天父對我們的行為、心思意念的估評。
(三)「不可偷盜」的生活應用
『不可偷盜』的命令,意思不只是搶掠一個鄰舍。例如,延遲按日給工人工資,實際上便是搶奪他的一種。我們今天視搶劫為犯法的罪;利未記卻把它當為違背愛的罪。
「不可偷盜」的誡命告訴人們,千萬不要以為這樣做是得了便宜,其實真正嚴重的是得罪了上帝、傷害了自己的靈魂、所付出的代價是更高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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